12月26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《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
为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(下称高管人员)监督管理,严把人员准入关口,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了《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办法》)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《办法》坚持问题导向,完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,加强对拟任人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的审核把关,秉持严宽相济、过罚相当原则,区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对相关人员任职作出限制,同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对于高管人员适格性管理的主体责任,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,履职尽责、廉洁从业,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,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。
其中《办法》提到,金融机构任命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(理事)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,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。 对于须经任职资格许可的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,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,有关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;对于适用报告制的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,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。
责编:梁秋燕
校对:李凌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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